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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沒被搞定的司法
作者: 新文化編輯部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一案,自起訴至判決,高虹安始終在推諉狡辯,甚至試圖勾串滅證,而民眾黨上下則是全力護航,用著莫名其妙的話術試圖鞏固自己的支持者;事前嘴上說著尊重司法,如今判決結果出爐,卻開始翻桌不認,東拉西扯,用一些毫不相關的司法判決與似是而非的法律見解混淆視聽,試圖踐踏司法公信力,只差沒喊出法院是哪個黨開,這種理盲又濫情的汙衊言論。
高虹安與民眾黨持續以所謂「大水庫理論」為辯護,並聲稱法院變更過往一慣的實務見解,影射法院因人設事,羅織高虹安入罪。然而,這正是本文認為民眾黨以似是而非的法律見解混淆視聽,竹篙鬥菜刀,煽動支持者的原因。
所謂「大水庫理論」原始處理的是過去行政首長會有所謂的「特別費」,因與私 人帳戶混同,無法區辨其支出項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因此以支出大於收入即謂無貪污之意圖;然而,詐領助理費案之標的則係「本應給予助理的薪資」,重點即在於各該助理有無實際領取該薪資,從來就不是立委得以支配的金錢,自無所謂支出與收入比較問題。
因此,若各位閱讀本案判決時,便會發現法院一再強調「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並非實質補貼立法委員之費用,而屬於公費助理之薪資」,縱然是用於辦公室事務支出,「……而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亦經編列預算以供支用。」並非是挪用助理費的正當理由。所謂法律實務在助理費的一慣見解,則指的是「倘撥付之公費助理補助款項非專用以支付公費助理費用,而係支給實際遴聘之助理,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不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亦即,倘申報時以A助理名義申報助理費,但實際支領的為B助理,而該B助理實質上確有執行助理職務,則法院從寬認為無不法所有意圖。然而,高虹安一案是如此嗎?顯然法院不是如此認定,不僅不是提供給其他助理作為薪資,甚至是用在私人事務上,自然無法適用最高法院所建立的穩定見解。
這些道理高虹安、柯文哲、民眾黨會不懂嗎?民眾黨此時此刻可是有著大法官的法官、法學教授的教授 黃教授國昌 坐鎮於黨內,怎麼可能不懂如此簡潔的法理呢?說穿了,不過就是為搾取最後一滴政治利益的自欺欺人行為。
至於法院認定高在本案的詐領金額為十一萬,即被處七年四個月的徒刑有過苛之嫌,然若翻開貪汙治罪條例一看,職務上詐欺最低本刑就是七年,高虹安自始自終都否認犯罪,無法適用減刑優惠,自然會得到如此高的刑度。當然,倘若民眾黨認為貪汙治罪條例有情輕法重的問題,作為號稱全立法院最會立法的黃委員國昌 自可提出修正草案,將本法的刑度下修,或許就能在高案定讞前,給予減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