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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代議民主與代議士過時了嗎?

作者: 鐘一豪
日前柯文哲市長在台北市政府市政體驗營與學生座談時說:「當網路興起的時候,到底我們還需要代議政治嗎?還需要政黨嗎?其實我們現在哪裡需要議會,不用啦!直接網路投票就好。」此話一出引發諸多討論,於此,筆者想來談談這樣的論調是否真能實現又或者,這樣的理解是否過度簡化了民主這種制度的設計?
 
首先,先來思辨一個命題:一個體制內,是否只能選擇其一?
所謂直接民主是指主權的擁有者即人民,以自身的自由意志直接對於公共事務做出抉擇、價值判斷;而代議民主則是人民先以特定方式(例如選舉)將權利傳遞於特定人,並由該特定人代為對公共事務做出抉擇。
從這樣的定義上來看,可以發現這兩者差別在於如何將人民的意志體現於公共事務的抉擇;又從憲法上的規定,即憲法自第三章以下分章規定各該憲法機關之職權,形成一套分權之代議體制,同時在人民權利義務章中規定人民的創制、複決權,作為代議民主的補充。[1](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645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
因此,就算是同一個民主國的體制下,兩種制度是能夠並存的,如同台灣現行的制度,在大多數的議題上採取代議民主;在特定的議題上採用直接民主。
另外,須特別說明的是,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一種;而直接民主不只是公民投票。
 
所以我們有了第一個大前提:同一個民主國體制內,能夠兼採直接及代議民主制度。
 
那再來談另一個命題:直接民主制度與間接民主制度兩者間是否有新與舊、優與劣的差別?
每當談到民主的發展,一定會提到雅典時代的議事方式,就現在的眼光來審視,當時的制度是屬於直接民主的範疇,而直到幾百年前才逐漸形塑出現行的代議士民主制度;故現在再次被拿出來討論的直接民主制度並非是個新穎的概念。
又這兩者間是否有優劣之分呢?筆者認為制度之間是沒有優劣之分的,只會有適不適合的差異,
直接民主讓人民的意志直接作用於公共政策,這樣的角度來看,這當然是一個很好的方法;然而其缺點在於,有幾個議題即要人民做出多少個抉擇。就理論上或許有實現的可能性,但現實上實現的可能究竟有多高呢?又有多少個抉擇出現,就有多少個價值選擇在碰撞,要透過此來決定公共事務其困難度,各位其實可以從生活中各種經驗來得到答案。
代議民主制度在這種缺點上做了一點修正,首先,因為就過去的經驗,我們知道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時間能夠對每一個公共議題做出抉擇,因此,透過事先授權的方式,由某個代理人代替本人對各項公共議題做出抉擇。這樣的折衷不僅是衡平了上述的缺點,在現代社會還有個重要的原因:高度專業化。
現今社會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社會,每個人要從自身的專業領域跨出來對他項領域的事務做出抉擇,其抉擇的過程與決定今晚該吃什麼似乎有八成七的相似度。
縱然,今天資訊優勢的一方,將所有的資料通通揭露,並攤給資訊落式的一方;通常前者是國家,後者則是人民;人民也無法真正做出理性、正確的選擇。而代議民主制度則是帶有一點菁英民主的概念,讓有能力消化這些資訊的人來代替多數人做出抉擇,而這個人的產生則是透過選舉等方式來確保其民主正當性。
 
綜上,可以總結出兩個命題:同一個民主國體制內,能夠兼採直接及代議民主制度;兩者間無新、舊、優、劣的概念;我們回到最前面所欲探討的問題:代議民主與代議士過時了嗎?就高度專業化的社會來說,代議民主制度仍是非常重要的議事制度。
又代議士的角色,我們授權、選舉出這些代議士代替我們行使諸多的權利,我們所需要的不單單是那一個代議士,還包含了背後的幕僚團隊,其各領域的專業人士協助我們消化各個領域的資訊以期做出最佳的抉擇。當然,筆者也知道,會有這樣的討論亦係因為輿論認為代議士無法發揮上述功能,惟因篇幅有限,有機會再來談吧。
最後筆者在此簡單下個結論,我們該思考的並非淘汰其中一種制度,而是重新檢視兩者間的使用比例是否需要調整,重新檢視我們過去所在意的問題是否已不再重要,又是否有新的問題需要我們重視。


[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645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