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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加重暴力解決暴力?那你根本不懂法律
作者: 梁廷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
近來虐童事件沸沸揚揚,讓許多鄉民大讚私刑正義。立委、官員都欲提高虐童的罰則。法務部長蔡清祥即表示:「贊成加重刑責來嚇阻而少犯罪。」法務部亦擬定草案,凌虐兒少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全案已送立法院審議。藍委王育敏甚至欲提案虐童致死者最高可處以死刑。
有些人認為,私刑固然不對,但之所以私刑,正是因為「當今的刑罰無法滿足人民的憤慨」。因此要遏止私刑的風氣,當然是「加強刑罰的使用」。但這只不過是假中立,事實上是為那群私刑者辯護,該大意便是「當今刑罰不夠,所以私刑也是合情合理的」,這就如同「強暴固然不對,但是誰叫被害女性穿著太過清涼」一般,其實是在轉移私刑者的責任。
我們都知道,要解決虐童問題,應該在刑法之前落實社會通報網路;而在刑法之後悲劇已經發生,法律只能平息大眾的怒火。但失控的私刑者往往巴著後者不放,他們只想要用暴力宣洩怒火,就如同虐童的加害人,試圖用暴力管教他們認為不對的人,但立法者竟然因應這樣的民怨,修改根本無法解決問題的條文,而鮮有看到他們要加強通報系統的消息。
用不著當今的修法,早在修法前,檢察官就足夠用現行法規,往殺人罪與重傷致死罪的方向偵辦。事實上這次的修法,除了平撫人民的怒氣外,什麼也做不到,光是殺人罪與重傷致死就足以判至死刑與無期徒刑,還需要修法疊床架屋嗎?更何況這次虐童致死的當事人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按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所以這次的修法也無法涵攝到想要處理的個案。
這種無實質意義的宣示未必有嚇阻犯罪的效果,相反的,甚至可能會降低通報率。由於虐童致死多半是「過失」而致死,很多父母未必預期到孩童的死亡,因此後來才會送醫急救,如果今天科以極刑,只會造成父母不敢送醫,導致原本不至於死亡的案件致死,而死亡的案件不敢通報。最終如果遏阻,也只是數據上的遏阻,但其實是視而不見罷了。
而且,非因蓄意造成生命喪失的案件,若科以死刑,則違反了兩公約的規定,依照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非因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按照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僅限於「蓄意並且直接導致死亡或極嚴重的後果」。兩公約在我國具有國內法的效力,因此虐童致死處以死刑,於理無依,於法無據。
每當社會刑案發生,不能總是思考如何加重刑度。法律不應當只是消極的實踐人民的復仇情感,應該要有更積極的面向。我們應該著重在刑法之前的通報與救助,以預防下次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