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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勞基法要的是彈性還是落實勞檢

作者: 新文化基金會政策研究員


       
        近日立法院欲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的新聞頻上媒體版面,勞團也在立法院外抗議,與警衝突不斷上演。細看這次的修法內容,行政院院長賴清德主強調「四不變」,包括每天工時8小時、每週工時40小時、週休二日精神,以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以此基準來給予企業排班、加班、輪班及特休休假的彈性,包括鬆綁七休一、讓加班額度每月提高自46小時至54小時、輪班間隔從11小時改成有條件式鬆綁至8小時、特休假可遞延一年之彈性等「四彈性」。

        對此在野黨和勞團批評勞基法修法過度草率、未真正聆聽勞工心聲即胡亂修法,並聲稱「四彈性」將導致更多的勞工過勞現象,危害勞工權益。在此或可平心而論,到底輪班間隔縮至8小時,外加加班額度提高到每月54小時,以及彈性工時放寬限制後,究竟是否真那麼「不人道」?綜觀各國法定工時、假期的比較,其中以美國彈性最大,除了每週法定工時上限40小時外,無論加班上限、週休幾日都沒規定,但加班費一律以分計費1.5倍,唯有薪水較高之豁免員工沒有加班費。而韓國法定工時上限是每週40小時,也無週休規定,但特休假第一年起即有15天,國定假日也有15天。日本除了每週40小時的工時上限外,本無特別規定加班上限,但安倍政府已提案嚴格規定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預定2019年開始實施。

        比較完台灣與各國工時的規定後,再來看目前台灣平均勞工工時在全世界的排名。從2016年的統計,中華民國的就業者平均年工時達到2034小時,高居世界第五,韓國甚至更高,達2069小時;而彈性最高的美國勞動者平均年工時卻僅有1783小時,日本亦僅有1713小時。由此或可論斷,政府給予企業的彈性並非決定勞工過勞與否的關鍵。

        事實上,美國落實加班費1.5倍的制度,勞工申訴管道暢通、政府把關也嚴謹,造就公司不喜歡讓員工加班,也大幅降低勞工過勞的可能性。回頭來看台灣的勞基法現況,過於僵固的制度讓企業不斷抱怨,導致勞檢一直停留在輔導階段,無法真正透過勞檢落實把關勞工權益。若適當的鬆綁能輔助政府順理成章地開罰違法雇主,並大開申訴途徑讓勞工為自己發聲,將能大幅減少勞工被剝削的情形。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