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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安樂死應該思考的事情

作者: 新文化編輯群
近期在野黨提出安樂死法案又再度掀起一波國內討論,但在談論安樂死之前,應該先回顧台灣歷史對於安樂死的歷程。
 
台灣第一次安樂死請願案在1982年由母親趙錫念向立法院提出,希望長期臥床的女兒王曉民能夠進行安樂死。
 
在提出申請之前「她」已經在床上躺了20年之久,王曉民就讀中山女中,當時正值17歲青春洋溢,人生剛要起步之時,曉民與同學騎腳踏車經過路口時,因計程車車速過快,不慎被撞上,緊急送去醫院急救,因頭部遭受嚴重創傷,成為植物人最後仍在病床上度過整整47年。
 
2016退休教師賴台生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安樂死法案,獲得民眾附議,衛服部回應安樂死涉及範圍甚廣,社會尚無共識會再檢討。
同年,體育主播傅達仁上書給當時的總統蔡英文,希望國會盡速通過安樂死法案,信中提到:「現已年老多病,懇請總統恩准,達仁以身為例,做「安樂死」合法之首例。」總統府回應已交由行政院辦理研議,而傅達仁在2018年6月7日在瑞士的尊嚴(Dignitas)喝下藥物結束一生。
 
這些台灣對於安樂死的立法雖然都沒有成功,但卻成功帶起了台灣討論安樂死問題的研究。
 
死亡是人生無法逃避的課題,台灣在討論安樂死的歷程已有30年之久,但時至今日為什麼仍無法通過?整理主要正反方論點:
 
一、執行安樂死與醫療倫理衝突:醫師的使命是救治病患,盡可能的維護人的生命,當天前醫師提前協助注射或給予藥物,是不是符合救人、醫療倫理的使命?
二、生命權被視為所有權利的基礎,人的一生感受到生老病死,與他人互動、存在,就是有價值的一件事情,只要存在一天,希望即有可能出現。
三、安樂死可能導致的滑坡:目前台灣所討論的族群限縮在「痛苦」無法減輕"且「重大不可治癒」的前提之下,基於病人自主選擇善終的權利,執行死亡,但未來的一天是不是會開放更多他類族群參與安樂死。死亡不是避而不談,而是在談論善終之前生命價值是不是能夠被重視及理解。

支持論點:
一、人擁有生命的自主權及選擇權,當接下來只有痛苦走向死亡之際,應該要擁有自由選擇結束的權利,即善終權。
二、疾病與醫療長期會造成家屬負擔,尤其是心中的煎熬及費用可能拖累整個家庭。
三、當面對痛苦且疾病無法治癒希望將樣子停留在最好的狀態
 
安樂死沒有標準解答,但不得不說安樂死是極其複雜的問題。「尋求死亡的人真的有權決定什麼時候能夠死亡?」或許這樣的說法會讓人感到不適,但在反對者的主張中,生命的價值體現是處在人生中每一個不同的階段,開心地大笑、悲傷的哭泣、離別的傷感、死亡的恐懼,加速生命的進度或追求「沒有痛苦」的人生,並不是生命的意義。
 
安樂死/協助自殺都必須從醫療機構中來進行,即使在規範嚴禁的程序下都必須承認仍有極限。國外曾有一名案例:「患者罹患阿茲海默症,在意識清楚之時簽下安樂死,而在執行安樂死之時因疾病忘記曾簽署過協議,並大力反抗,之後在家屬的協助壓制下成功注射。」
這在荷蘭引起軒然大波,遭檢調起訴儘管後面判決無罪,但值得我們思考的是,該名患者曾經簽署安樂死,但她注射藥物之前的反抗我們該定義為「她想要活下去」還是「依照她之前的意願繼續進行」。
 
當然,窮盡一切方法仍無法避免痛苦,並在每況愈下的身體之中,造成生活品質的低落,支持者會希望將最美好的型態、樣子駐足在完美的時刻,不然之後伴隨著的是恐懼是死亡之前的徘徊。從個人的角度出發,人都有希望自己免於痛苦與追求美好品質的目的,在能夠自由選擇的前提底下決定生命的進程與結束,追求善終的權利:如同傅達仁在臨終之前提到:「我已經做了最後的決定,很平安,沒有遺憾。我愛我所有的人,我愛我所有的粉絲和觀眾,我愛你們,Farewell,so long,goodbye.」即使他已經離開了,但對於台灣安樂死議題的討論及努力仍迴盪在社會中。
 
最後,本篇文章並不是站在支持或否定安樂死的立場,而是希望在討論之中應納入對於自主權、生命權、善終權、通過後可能帶來的風險及道德問題來加以一一釐清,這些討論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死亡」是每一個人都會面對到的課題,自然死亡與安樂死/協助自殺是不同的屬性,後者是不是會帶來社會風氣的轉向,對於生命本身的不重視或進展到關於精神疾病問題的安樂死與否都是要仔細面對的。只有在仔細評估相關風險之後,才會有繼續前進的可能,相信台灣社會定會有所斬獲。

(本篇討論範圍為主動安樂死及協助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