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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如果憲法訴訟法通過了,大法官的人事僵局還有解嗎?
作者: 梁廷瑋(新文化基金會政策研究員)
在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國民黨翁曉玲等立委提出《憲法訴訟法》的修正草案(下稱「草案」),草案將第4條增列第3項:
《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草案
「本法所稱大法官現有總額,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
根據該草案,《憲法訴訟法》第30條中提到的「現有總額」將明確指向《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的大法官總數,即15人。而《憲法訴訟法》第30條現行條文規範了憲法判決的通過門檻:
《憲法訴訟法》第30條現行條文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若將草案第4條第3項的內容納入考量,憲法判決的門檻即需有至少10位大法官參與評議,且其中須有8人同意。然而,由於目前已有7名大法官即將卸任,若修法通過,而總統府提名的7名新任大法官又遭到藍白陣營封殺,剩下的8名大法官將無法達到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的門檻。如此一來,憲法法庭將無法正常審理違憲法律,導致司法權陷入停擺。
▲即將卸任的7位大法官,其中有院長許宗力(中)、副院長蔡烱燉(左三)、許志雄(右三)、張瓊文(左二)、黃瑞明(右二)、詹森林(左)及黃昭元(右)(圖取自聯合新聞網)
這項法案一直被認為是藍白聯手癱瘓司法權的手段,因為在政治現實上,藍白占國會多數,因此有能力靠杯葛大法官提名,來達到癱瘓司法權的效果。新文化過去也曾對此做出評論。然而,從條文本身來看,草案對司法癱瘓的意圖並不明顯。若未來政黨輪替,藍白不再掌握國會多數,或總統與在野黨達成人事上的共識,司法權仍有可能恢復運作。
然而,在第2會期,翁曉玲等立委再加碼提出憲法訴訟法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
《憲法訴訟法》第30條草案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同意。」
相比於上個會期提出的修正案,本會期更直接地提高了釋憲門檻,反而導致僅需1/3的少數大法官能夠決定憲法判決的走向,嚴重違反民主原則,也讓司法權的運作更加艱難。
對此,民進黨團批評該草案「惡意癱瘓憲法法庭」,而國民黨則駁斥相關指控,並藉由藍白的人數優勢在表決中勝出,將條文保留送交院會進一步協商。
我們現在假設:如果《憲法訴訟法》成功修法,將大法官作成解釋的人數門檻訂為:「15人的3分之2出席,及出席者3分之2同意。」這時候立法院通過的任何法律,都可以迴避掉大法官的違憲審查。
這個時候,法律上還有解答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21日排審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圖取自中央社)
在第3會期,翁曉玲等立委又再度提出憲法訴訟法第95條修正草案:
《憲法訴訟法》第95條草案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施行。」
根據該草案,法案在公布後將立即生效。然而,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應由司法院以命令決定,這樣做的目的在於確保新制度的實施能有足夠的準備時間,並尊重司法部門研擬配套措施的需求。
這次修法讓其他機關來不及研擬配套,而必須立即適用新法,這顯然隱藏著更深層的政治算計:透過這種技術性操作,讓憲法法庭必須適用在公告後隨即生效的新法,而在新法下,憲法法庭必須停止運作,於是無法審理新法的合憲性。
然而,這項盤算預設了一項前提:憲法法庭無法審理「尚未生效」的法律。確實,過去大法官多次拒絕受理「仍在立法院審議、尚未完成三讀的法案」,理由是此時法律尚未定型,屬於立法形成階段,司法不宜過早介入,以免干預政治爭議。
但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在總統公布前的十天內,雖然技術上仍有覆議的可能,但如果行政院不提覆議,或覆議失敗,那麼法案的生效僅剩總統形式性「公告」這一步驟。此時政治爭議已經成熟,已經不再有過早介入政治爭議的風險,司法介入反而能在合憲性上進行適當審查。
換句話說,大法官從來就沒有限制他們審查的「法律」,只限於「公告生效後的法律」。如果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在總統公告之前,大法官仍然可以接手審查法律。
然而,萬一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且經總統公布,那麼,在這個情形,法律上還有解答嗎?
首先,這個問題之所以是個難題,是因為程序法都是「從新原則」,當憲法訴訟法修法之後,大法官就應該以新的訴訟法來審理違憲。
然而,如果這次違憲的標的就是新上路的訴訟法,難道大法官就應該以違憲的法律來宣告他遵守的法律違憲嗎?這其中似乎有很嚴重的邏輯問題。大法官身為憲法的守護者,本身是忠於憲法,而不是忠於法律,如果程序法本身違憲,大法官就不應該遵守違憲的程序法來宣告法律違憲。也就是說,「從新原則」在這裡將會轉彎。
那麼,在這裡轉彎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之所以「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是因為實體法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規範,而程序法則僅僅協助實體法的規定實現。譬如《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就是為了協助《憲法》的權利義務實現。當有新的程序修法時,通常會認定新法更能實現實體法的規定,因此都會程序法都會從新規定。
而實體法則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如果適用新法則會侵害人民的信賴利益,因此實體法都會從舊規定。然而,當「程序從新」有發生侵害實體法上權利、影響憲政結構的實質影響時,這時候的程序法,應該存在「實體法的性質」,而應該視為一種「準實體法」。
這時候「程序從新」原則,在這裡就應該轉彎。
這種轉彎可以在一些法律找到案例,譬如最高法院在94年台非字285號判決有表明:
「刑事程序規定與刑事實體規定之區分,應依各該事項之本質而為判斷,若某事項直接涉及國家刑罰權,具有實體之法律關係者,屬刑事實體規定之事項,若與國家刑罰權無直接關連,僅涉及國家刑罰權之行使者,則應屬刑事程序規定之事項」
類比過來,《憲法訴訟法》的修法,究竟只是程序事項,還是實體事項,也必須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台灣大學法律系張文貞教授就曾提出「準憲法法律」這一概念,指的是未明文列於憲法但實際改變國家運作的重要法律。例如爭議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即屬此類。她認為,在審查這類法律時應該適用嚴格的立法程序及違憲審查標準。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文貞(右一),曾在「國會擴權法案之違憲審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後」座談會提出「準憲法法律」這一概念(圖取自自由時報)
而《憲法訴訟法》的修法,也涉及到實質改變國家運作的重要法律,它應該具備實體法的性質,而非程序法。也因此,它也應該要被視為「準憲法法律」。
在面對這種表面上是程序法,實際上是實體法的法律時,「程序從新」原則就不再適用。
這個時候,大法官應該適用舊法,來宣告新法違憲。